探视权执行案件是指申请人以要求原配偶容忍并协助其探视子女为内容的案件。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的探视权得不到实现,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拒绝让当事人进行会见孩子,利用种种借口与托词阻止孩子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见面或者通信等等。
一、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征
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执行标的不明。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2.执行时间持久。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3.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末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视子女,或要求其容忍原来的配偶探视子女。
4.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保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解除,父母对子女都有监护权。但是,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其实现监护权是不可能的。因此;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途径。
5.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利人行使探视权。在这里,法律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协助确定为一种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由于权利人探视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考虑到未成年人意志的不独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
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也是被执行人,但其更多的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其不加以积极的阻挠,权利人的探视权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
网友咨询一: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子女的探视权怎么强制执行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二:孩子探视权怎么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判我看孩子,但对方不执行,法院到底能不能给执行,如果不执行谁还给说理,难道逼我犯罪,执行完全可以把对方当事人拘留,因为孩子也不小了,不需要吃奶,或者孩子让我来看,我就想知道怎么让法院的人给我执行,他们有这个义务,必须执行,因为他们是吃这个的,不能不给老百姓撑腰,如果他们不执行,我能不能起上级法院投诉或者起诉法院,我就不信这个邪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你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是可以把对方当事人拘留并可以罚款的。
网友咨询三:探视权
请问,探视权时间有哪些规定,通常如何操作?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所以,在对方拒绝你探视子女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行使你的探视权。
网友咨询四:探望权问题
我刚离婚大概一个月,协议离婚,协议书上没写探望权那一块,请问还有探望权吗?强制执行是怎么个强制法?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协议书没有约定不影响行使探望权。
(2)可以带孩子出去玩或者过夜(暂时居住在你那),探望方式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起诉。法院会支持探望权的主张。你只要证明对方没让你探望子女就行了。
(3)“如果他说我看孩子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影响他的家庭,这算正当理由吗?”
如果你的探望确实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属于正当理由,但是他必须举证说明你的探望如何影响孩子身心健康。至于影响他的家庭不属于正当理由。
(4)如果起诉成功他私下还是不让看怎么办?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5)关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望权执行注意事项
(一)权利人与原配偶
探望权之所以执行难,纠纷不断,主要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但实践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配偶往往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其它所谓的“社会规则”,拒绝、阻挠或者不予提供方便,妨碍探望权的执行。这样一来,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最终使得探望权无法实现。因此,执行人员应首先做好权利人与其原配偶的工作,向其讲明法律规定,让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努力达成共识,减少分歧,促成双方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地点达成协议。
在以何种方式行使探望子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因素,包括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健康状况、生活情况等,又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需求。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见面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与子女见面、交流,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另一种为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将子女领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按时送回,这种方式的时间较长,有利于父母与子女的长期交流,保障了子女充分接受父母双方的教育,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对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十周岁以下子女,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受环境的影响较大,适应能力也较弱,因此适用见面性探望较为适宜。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子女,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表达能力,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增强,在决定探望方式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二)权利人与子女
一般情况,权利人探望子女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为了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防止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探望权的不当行使而受到伤害,法律应对探望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事由,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虽然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这样的标准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很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探望权的行使目的也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适用起来应更为严格。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就规定,只要这种探视不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感情或健康,法庭就不应限制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这一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笔者认为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可以规定为以下几种: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继续行使探视权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三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子女,不愿意接受申请人探视的;四是穷尽各种手段后,被执行人仍不愿意协助履行义务的;五是被执行人和子女下落不明的。这样规定了具体情形以后,就避免了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的滥用,可以更好地协调父母探望权的权利性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原配偶与子女
原配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探望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协助权利人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虽然是被执行人,但其更多的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其不积极加以阻挠,探望权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如果经过执行人员的各种努力,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但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其最佳利益,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考虑,笔者认为不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的责任更重,如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会给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子女,这就违背了设置探望权的初衷。而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也不一定会顺利实现,这时就应适用探望权的中止执行。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掌握情况灵活处理,以说服、疏导等思想教育工作作为主要手段,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望权是其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排除被执行人的思想障碍,疏导其从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不要向子女灌输对方对离婚负有责任或不利于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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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也是被执行人,但其更多的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其不加以积极的阻挠,权利人的探视权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对于探望权的执行注意事项本文有详细的描写,最重要的是注意孩子的利益。关于“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征及探望权执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提供的探视权执行法律常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探视权执行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