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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是什么?婚约财产返还有什么标准?

核心提示: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下面婚姻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网友咨询:婚约解除 女方收的彩礼应否返还?

我一朋友经媒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两家也正式办了订婚仪式,朋友的父母在媒人及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将两万元及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送给女孩的父母作彩礼,接下来他们家人就为他酬办婚礼布置新房。因为他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个月后,他们办了结婚仪式,但女孩在结婚后第三天便跑了,说反悔和朋友结婚。朋友找到她的家里,她家里人说女儿反悔了他们也不能逼她,朋友要求彩礼返还,并要求他们赔偿办酒席及结婚费用共计三万元的损失。但是女方父母说:“我女儿嫁过去三天呢,彩礼不会退还,损失更不会赔偿。”请问,他们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朋友送去的彩礼及首饰能否要求返还,损失能否要求赔偿,并要求赔偿朋友的精神损失?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要求赔偿办酒席及结婚费用则没有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婚约财产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抚养费支付等产生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常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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