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福利房离婚时怎么分?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 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 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
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基本案情】离婚时福利房如何分割?
张默与傅丽经历一般婚恋的过程-相识、相恋、结婚。于1992年2月10日两人登记结婚,生活虽然艰苦,但也其乐融融。由于经济条件拮据,两口子就住在的承租房内,该承租的房子是由张默的父亲老张原来单位福利分配给老张使用的,公房在1993年被拆迁,国家补偿补偿新的房子。张默与傅丽在1994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产权。在1995年5月10日,以张默作为购房人购入此房屋的所有权并取得所有权人登记为张默的权利证书。后双方由于生活琐事产生争执,最终导致两口子诉至法院打算离婚,分割此安置房。张默主张安置房是由自己父亲承租公房拆迁补偿而来,所以房子归张默,而傅丽则认为房子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上世界90年代之前,我国职工有福利分房政策,由单位或者国家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以较低价格进行租赁,作为职工的住房福利实现。然而随着房产政策的放开,那些原本享有租赁权的房屋被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买下了产权。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处理。此案例中,婚前房子是由张默的父亲承租的,婚后夫妻两一起出资买下了全部的产权,故两人离婚时该房屋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的决定》,一方购买这种售后公房还可能会影响到另一方对该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对方因此失去了享受福利购房的机会。因此,无论从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没产权证离婚时怎么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 有权归属问题。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无产权证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了,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3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小编结语: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更多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