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法律是如何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法律是如何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的?

核心提示: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生效条件的特别性、解除效力的前置性的特征。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法律是如何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的?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是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授予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格式书写: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在 市 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一、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 市 路 弄 号 层 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方的共有份额归 方所有。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生效。

四、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二、法律是如何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可否撤销?

男方陈某与女方李某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一子,2002年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住房。2010年因双方性格不合,李某与陈某选择协议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考虑到生育的是男孩,孩子将来结婚需要住房,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该套住房留给孩子。但因孩子尚未成年,考虑到将来可能会因为孩子读书、医疗等原因需要变卖房产,双方约定等孩子年满18周岁后再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房子留给陈某及孩子居住、使用。因为房产要在数年后才过户给孩子,为防止一方将来反悔,陈某及李某还就该份离婚协议办理了公证。此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2015年孩子年满18周岁,陈某联系李某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孩子,但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孩子也主动联系母亲,要求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却仍以名下无其他住房以及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办理。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孩子只能将母亲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真实意思的表示,签署后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将离婚时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做出约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要撤销、变更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时间要在一年内,并且需要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本案中离婚协议是陈某与李某自愿达成的,并办理公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能,而且离婚后的数年时间里李某并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也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不同意调解,法院也会支持孩子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骨肉亲情,法院还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孩子与李某的关系。

小编结语:需要提醒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法律是如何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的        离婚财产分割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