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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核心提示:《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第46条规定了因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因是法定的,仅限于上述过错行为。其他的如一般婚外情、赌博、吸毒、犯罪等,无论情节轻重,均不能成为请求赔偿的理由。那么,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吗?更多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因是法定的,仅限于上述过错行为。其他的如一般婚外情、赌博、吸毒、犯罪等,无论情节轻重,均不能成为请求赔偿的理由。

【基本案情】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湖南法院网讯(田周瑜) 龙某、张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张某某。2011年龙某、张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张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龙某生活。龙某称张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张某认可曾有此事。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其抚养,张某每年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张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龙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龙某之离婚诉请,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张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龙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张某每月应支付800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法院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张某具有过错,对龙某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准予龙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婚生之子张某某由龙某自行抚育,张某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2000元,直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张某给付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婚姻帮律师提示: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龙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张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时间上有何限制?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详细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一年为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限问题,应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小编结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婚姻法》两项独立的制度,性质并不相同,我们不能由于新《婚姻法》增设了前者,既是对后者的否定,这是错误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设立,证明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趋于更加完善,对于制裁过错婚姻当事人,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实现社会的公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多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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