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在被告的再三催促下,原告于同年6月20日按农村习俗送给被告订亲彩礼现金人民币1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8599.80元的金首饰9件。后又按被告要求,于同年9月19日,送给被告吉礼人民币18,800元。
同居三年未办理结婚手续引婚约财产纠纷
2005年1月10日,在被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因而自2007年3月起分居生活。
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年龄并借婚姻索要财物,已造成原告大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负担。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依法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30,800元,归还原告价值人民币18,599.80元的金首饰9件。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证人沈某芳、张某群的证言2份,证明原告在与被告举行婚礼前,送给原告彩礼、吉礼共计人民币30,800元及黄金与白金首饰各1套;2、金首饰原始购买发票9张,证明购买黄金与白金首饰各1套共9件,价值人民币18,599.80元。
女方是否应该将彩礼返还?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这种习俗在我国的大部分地方都存在着,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如果男方给付了彩礼之后,两位新人能够开开心心的生活在一起,这是最理想的。但是在现实中,存在为数不少的例子,在男方给付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结婚了或者结了婚之后很快的就有离婚了。那么这个时候彩礼应该如何处理呢?女方是否应该将彩礼返还呢?
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属未婚青年男女间的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已经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及被告为举行婚礼购置衣服、嫁妆等情况,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30,800元,本院难以支持。但价值人民币18,599.80元的金首饰,依法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归还被告的嫁妆,其主张与法不悖,可以准许。
小编结语:将婚约财产纠纷从法律上界定为不当得利进行处理,才真正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我国民间的风俗习惯,有效的平争息讼。未办理结婚手续引婚约财产纠纷应怎么办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常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