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为了维持婚约关系和达到其最终目的,一方或双方往往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对方。这种目的性淡化了财产赠与人的自愿性,因此,婚约双方的赠与行为与一般公民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如果婚约关系解除,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原则上应当返还;如果赠与人没有提出返还要求,受赠人自然可以不返还。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依据,有学者主张“不当得利”说,有学者则主张“附条件赠与”说。本人认为,“不当得利”仅仅适用于一般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具有明显人身性质的婚约关系;而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显然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婚约的目的性应当为双方所知悉,婚约期间的赠与和婚约的目的不可分割,解除婚约后双方皆知道原来追求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以具有特定目的的赠与来解释解除婚约后的赠与物返还问题比较妥当。不过,在此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婚约期间一方在平常消费中对第三人的给付不应视为对他方的赠与;
二是赠与物价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
三是价值大的赠与物,受赠人已经处理的,应向赠与人折价偿。
以订立婚约为名骗取他方财产的,不仅应当返还财产,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婚约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实践中,不少婚约双方在结婚之前便实际开始共同生活,他们共同出资购买家具、房屋,共同投资进行经营活动,经济上不分彼此。婚约解除后,双方各自的财产无疑仍归属不明或财产所有份额不明的,则应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均等分割。
婚约存续期间,双方因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为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一方为了自己生活或经营而发生的债务,应由一方自己承担。
网友咨询:关于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纠纷主体如何认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约财产纠纷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在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这三种情形的,如果给付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实践中,给付人和接受人不一定是订立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因此,对何人能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何人能作为被告承担义务认识不一。有人认为,婚约关系就是订婚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婚约财产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是男女双方而不应是其他人。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主体不应限于男女双方,原因是:就给付人而言,有时给付人是男方本人,有时给付人是男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就接受人而言,有时接受人是女方本人,有时接受人是女方父母或近亲属。从彩礼的来源看,有些是男方本人打工所挣,有些是全家共同财产,有些是全家共同举债。由此看来,给付彩礼的问题,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它往往涉及双方的家庭关系。 基于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确定原告时应注意的是:当给付的彩礼是来源于男方本人劳动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时,纠纷发生后,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均无权提起诉讼;当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财产时,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确定被告时应注意的是,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已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其父母而女方或者其父母接受的,应将女方或者其父母列为被告;当给付方给付彩礼时,女方或其父母均在场,而给付人也没有明确表示彩礼是给付谁的,发生纠纷后,如果女方及其父母相互推诿的,可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婚约存续期间,双方因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为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一方为了自己生活或经营而发生的债务,应由一方自己承担。婚约期间赠与财产如何分割及婚约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常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