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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包括哪些要素?探视权可以变更吗?

核心提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的权利。此项权利是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利益而设立的。对于探望权来说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定期看望孩子,照顾、教育孩子的一种权利。那么探望权包括哪几个要素?当探视权不利于孩子时探视权可以变更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探望权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探视权我们都知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探望孩子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相关法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探视权的具体内容以及探视权的变更情况。

一、探望权包括哪些要素

1、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的对象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基于社会伦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探望权,而自然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不过,只有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时的父或母才是探望权人,包括了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父母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是否能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呢?基于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探望权,主要是为了增加未成年子女与不在身边一起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而设立的,在孩子心目中,父母都是不可缺少的,探望权能够保障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2、探望权的内容。

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成长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权也是唯一一项没有财产性内容的身份权。

3、探望权的客体。

探望权的客体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所处的某种特定地位,这种地位是特定的,即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二、探视权可以变更吗

(一)探视权的性质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方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这已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共知的事实,但长期以来大都忽视了子女的探望权。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将子女列为被探望的客体,即只允许其被动的被探望而没有赋予其主动探望其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这与我国立法旨意及现实情况不符。我国立法旨意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探望权也是依附于子女的最佳利益而设的。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通过全面交流,增进感情,使子女真正感受到不因父母离婚而推动父亲或母亲,这种交流应该是双向性的,确切地说,于子女而言其更有探望父母、交流感情的欲望,从而减少被遗弃感,从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另外,探望权的义务性质很少得到认同。依常理而言,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感情并不因此而减少,父母离婚的原因大多不是因为子女的缘故,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对一些不负责的父或母,或者是农村可能出现的因重男轻女思想而离婚后对婚生子女不管不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仅仅视探望权为一种权利的话,那么依权利可以放弃的法理,这些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大多可以对子女不管不顾而心安理得,但对子女而言却是一种伤害,且当父母对探望权达成调解协议或对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判决后,父母又无故不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探望权利的(或者说为义务),法院依法又不能对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则存在着立法与执法矛盾。因此,笔者不仅赞同探望权的双向权利属性,即父母或子女同时享有探望的权利,同时探望于不直接抚养的是父或母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应是一种义务。

网友咨询:探视权包括哪些?

难道带小孩同住一久,不能有明文规定吗?孩子的奶奶说不让我去跨那个门了,我该怎么解决?咨询法律说就算争取到抚养权,也难带出孩子!因为男方家庭成员全是不讲道理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网友咨询:探视权如何执行

探视权该怎么样执行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探望权问题

我刚离婚大概一个月,协议离婚,协议书上没写探望权那一块,请问还有探望权吗?强制执行是怎么个强制法?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协议书没有约定不影响行使探望权。

(2)可以带孩子出去玩或者过夜(暂时居住在你那),探望方式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起诉。法院会支持探望权的主张。你只要证明对方没让你探望子女就行了。

(3)“如果他说我看孩子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影响他的家庭,这算正当理由吗?”

如果你的探望确实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属于正当理由,但是他必须举证说明你的探望如何影响孩子身心健康。至于影响他的家庭不属于正当理由。

(4)如果起诉成功他私下还是不让看怎么办?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5)关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视权的的变更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陈某本以为离婚后可以象以前一样常与女儿黄某某相聚,共享母女之欢,谁知母女之情在离婚后竟遭遇前夫黄某的无情阻断。无奈之下,她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日前,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审理后一纸判决,让黄某的霸气消尽。

隆林各族自治县的陈某与黄某于2013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婚生女儿黄某某只有两岁。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女黄某某随黄某生活,陈某支付抚养费,陈某每周末可探视女儿黄某某。离婚后,陈某按约定去探视女儿时,黄某以各种借口阻拦,致使陈至今未能与女儿见上一面,在陈某多次强烈要求下,黄某用手机给陈某发了几张女儿的照片,并申明见到照片就视为黄某已尽到协助陈某探视女儿的义务。因黄某的霸道行为,割断了陈某与女儿的母女之情,陈某在多次与黄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经法官调解黄某以其父母不同意陈某探视为由,仍不同意履行协助义务。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明知陈某无法律禁止探视小孩的情形,却无故不履行协助原告探视小孩的义务,剥夺陈某对小孩的探视权,严重伤害了陈某与小孩的母女之情。黄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与其职业操守相背。且从现有证据来看,陈某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均比黄某优越,黄某某随陈某生活更利于其成长和身心健康。故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综上,事实上,如果探视权受阻是不存在探视权变更问题的,而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如果探视权受阻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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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讲解探视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我们都有了了解,探视权的变更情况也大致知道如果探视权不利于孩子时是可以变更的,因为探视权的设立的目的就是保护孩子的利益。关于探望权包的要素以及探视权是否能变更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本文提供的探望权法律常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探望权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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