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起诉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军人起诉离婚的手续具体如下: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补贴怎么分割?
1、对军人发放的医药生活补助费
从审判实践来看,涉及因身体伤残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具有特定性、专属性,与其个人以后的生活息息相关,故这类赔偿属于个人财产。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免不了会受到一些身上的意外伤害,因此,像军人因受伤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应认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2、对军人发放的复员转业费
军人在离休、退休或者复员转业时,国家通常会一次性发给其一定数额的金钱补贴,但这部分补贴往往在军人离婚时产生争议。
司法界通说认为,将军人发放的这些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的部分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对军人发放的一次性补贴往往与离婚时间不一致,如果军人离婚时还没有获得这部分补贴,其配偶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待军人获得了这部分补贴时,军人的前任配偶可以到时另行起诉解决。
【基本案情】离婚时可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转业费?
原告周军与被告张倩于2006年12月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生育一女。周军于2010年11月退伍。其退伍后与张倩一起在广州生活至2013年初,现在湖南长沙务工。周军与张倩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因协商离婚未果,周军遂向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倩离婚。
诉讼中,张倩要求分割周军退伍时领取的转业费21.3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倩不再要求分割周军退伍时的安置费,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由被告张倩抚养,任何一方不得更改孩子姓名。原告周军自2014年7月起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周军行使对婚生女的探视权时,被告张倩应予配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的被告虽经法院调解未要求分割原告退伍时的安置费。但法院在审理涉军离婚案件时,关于转业军人的转业费可否要求分割,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法律有相关的具体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所谓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转业军人的转业费既不完全是转业军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具体处理方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依据以下公式完成。第一步: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或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年平均值;第二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程序方面对军人的离婚,婚姻法没有做出特殊的要求,所以跟普通人离婚的程序一样。更多军人起诉离婚手续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