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李某与周某于1998年相识,李某虽然明知周某已婚,但两人关系发展迅速,于同年8月诞下非婚生儿子小华(化名)。2006年1月,李某周某二人协议分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小华的监护、抚养权归周某及其原配妻子关某;李某每三个月一天探视儿子一次,从2009年8月起可每两年一次在8月份带小华回四川生活7天。
李某虽然舍不得儿子,但想到周某可以为小华的成长提供较好的条件,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三个月过去了,李某按协议约定来探视儿子,但却吃了闭门羹。李某想尽一切办法希望再看到小华,周某夫妻却百般借口不让母子见面。2006年4月,李某无奈之下只好来到法院起诉周某夫妇。
庭审中,周某夫妇辩称,李某起诉要求探视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是以探视小华为由借机破坏两人的夫妻感情。周某还表示,作为一名第三者,李某曾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并索取所谓经济补偿和赠予,她不可能教育好小华,故其探视对小孩的正常成长没有好处。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李某享有探望小华的权利,父亲周某有协助的义务。法院同时认为,关某虽对小华没有监护权,但由于其与小华共同生活,故有协助周某探视儿子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判决李某胜诉。
■律师点评
探视权属于新《婚姻法》颁布时有关婚姻家庭的一项基本权利。探视权一是可以基于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对探视细节予以约定,二是在无法协商达成协议时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官确认,并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离异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主张一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原判决书条款。滥用探视权的,法院将依法撤销其探视权。
相反,抚养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视儿女为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我们应该在法律上而不是传统观念上进行思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第三者所生的子女同样也适用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探视权
两个非婚生子女双方各扶养一个对方有探视权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有探视权。
新《婚姻法》当中对子女探视权做了这样的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直接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新《婚姻法》又做了这样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探望权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小编结语: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