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汪兴华(化名)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的部门经理。去年9月,经人介绍,他与老家麻城一名叫徐芬(化名)的女子相识。当年12月,两人便结了婚。
春节前,汪先生回老家过年。寒冬腊月,他看到徐芬只穿一件睡衣往外跑,骂骂咧咧的,还与人打架,感到很纳闷。正月初八,汪兴华带着徐芬一起来到武汉。几天后的一个晚上,他看到妻子偷偷在服一种抗精神病的药,感到惊讶。
通过咨询,这种药是抑制精神病症状的药品。“我是彻底明白了,她一直患有精神病,我感到自己受了骗。”汪兴华回到老家向徐家人逼问出妻子的病情,而后当即提出离婚。
汪兴华的想法,徐家人极力反对。几经周折后,女方不再坚持,但向汪家提出一个条件,赔偿徐芬20万元青春损失费,就答应离婚。
[ 律师说法 ]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宇良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另外,《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不能结婚。轻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经痊愈的人可以结婚。
本案中,女方应通过医学检查作出鉴定。如确认女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隐瞒病史,男方可以提出或向法院起诉离婚,无须向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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