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军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法律关系。现役军人又特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他们的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二、什么情况下才能和军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军人如果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是享有“否决权”的,即不同意离婚的权利。除非存在以下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1、军人一方同意离婚;
2、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即《婚姻法》规定的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家庭暴力。
三、怎么与军人离婚?
因为军婚的特殊性,我国对军婚离婚的管辖权与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不同。我国相关法律将我国的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管辖权有所不同之外,在离婚程序方面军婚与一般离婚程序基本是相同的。
网友咨询:我的这种情况能与现役军人离婚吗?
我丈夫是个军人,我们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了一个女儿。我们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婚前互相不是很了解。结婚以后,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我们之间的感情非常淡,女儿出生以后,婆婆来家里看孩子,由于琐事增多,加之我与婆婆关系不好,因此与丈夫经常吵架。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了,多次提出离婚,我丈夫都不同意。我想问下,如果我去法院起诉要求与我丈夫离婚,能获得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都包括什么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的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1)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从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丈夫没有上述的重大过错,因此,在他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即使你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官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丈夫有以上的重大过错,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话,法官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小编结语:作为保家卫国的军人,因为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国家对他们的婚姻进行专门规定,以保护军婚,这样“小家”安定了,才能更好地保护“大家”。所以,军人在离婚方面的条件要比普通的婚姻条件苛刻。更多军人离婚手续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