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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怎么判?对家庭暴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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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儿童怎么判?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女,殁年31岁)结婚。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经鉴定,刘祎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朝春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也经常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本案被告人朱朝春虽与被害人刘祎离婚,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虐待行为,致使刘祎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予以重判。

二、对家庭暴力的处罚?

8月16日,南昌一网友在微博中发布的一则关于“亲生父亲家暴打死17岁姐姐”的消息引起了全国近200万网友的关注。该网友称,后妈挑唆爸爸毒打自己的姐姐致死,但其父亲否认了这一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家暴致死当事人可以判处故意杀人罪。

17岁女孩被指因遭生父家暴身亡

“我和姐姐是在单亲家庭长大的,爸爸为了和小三结婚逼着我妈妈离婚。我妈妈没有能力抚养就(把我们)判给了爸爸,从此(我们)就开始了噩梦一般的生活。”该网友说,今年4月自己的后妈怀孕,父亲把姐弟俩接回家中侍候后妈。姐弟俩只能吃剩菜剩饭,吃完了还要洗碗,一下不如意,后妈就去挑唆爸爸对两人家暴,每一次都是几乎病态的暴打。

该网友说,8月1号凌晨5点多,姐姐小婷左侧太阳穴疼痛,并出现呕吐现象,自己哭着下跪求爸爸打120送姐姐去了医院,8月10日小婷因抢救无效离世。根据院方诊断,小婷死因为突发性左脑丘出血。

该事件在网上曝光后,仅半天就有近200万网友关注,然而对于事件的真伪,网友众说纷纭。据新闻报道,小婷的父亲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自己从未对孩子进行家暴。这位父亲公开发表的澄清说明也将这位网友描述的情况全盘否定,并直指儿子此次实名诬陷他是受到前妻指使,目的是想得到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对于女儿的死因,他表示是死于熬夜导致突发性脑溢血,病根是因为先天性脑血管畸形。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事实的真相还需要进一步侦查才能确定。

家暴致死可判故意杀人

新闻中孩子的父亲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女儿的死是不是由于父亲的家暴引起的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曾联合发布过《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如果被害人是没有报案能力的小孩、老人等,或者受到施暴人的威胁恐吓而不敢报案,那么从保护被害人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网友咨询:老公多次家庭暴力,并要求我下跪道歉,我该怎么办?

男女双方结婚24年,有个23岁的儿子,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一直忍受,最近一次7月31号,男方再一次施暴过后,要求女方在娘家人向男方下跪认错,我才有了离婚的念头。男方在国营企业上班,有过七年驻守外地,在此期间女方借债修建了房屋数间,约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女方一直都在做小生意,收入不低于男方。男方经常怀疑指责女方有多名男子有染,但是经查证,并无此情况。

现在男方要求女方与子女净身出户、不许分配任何财产。

说明下,男方的施暴行为、遭到了亲属,邻居的多次反对、很多人愿意出庭作证、情况完全属实

请问女方现在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在男方多次施暴、虐待家庭成员、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法官多给予女方分配、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多分配的额度是多少、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该如何走法律程序?

婚姻帮律师解答:

是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现行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小编结语:反家暴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希望本文中关于虐待儿童怎么判,对家庭暴力的处罚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虐待儿童怎么判,对家庭暴力的处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虐待儿童怎么判,对家庭暴力的处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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