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六)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七)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网友咨询:结婚时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否可以取消?
我和老公结婚时写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一式三份,结婚登记处有一份,我和老公各有一份。协议内容是房子属于老公的产权,但是现在加上了我的名字,加上我名字后房子是不是有我的一半房产权,那个婚前协议是否有效呢?当然还涉及到其它一些财产,那个婚前财产协议能取消吗?如果老公同意取消的话,请问要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取消掉?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必要取消。
虽然你们婚前对财产归属做过约定,但婚后又做的相应改动,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情况,合法有效。原财产约定被新财产约定覆盖或取代。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吗及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