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结婚时送的钻戒 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某(男)和潘某(女)是高中同学,两人从大学时期开始恋爱,2012年领证结婚。在当年的婚礼仪式上,李某亲手为潘某戴上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
结婚一年后,双方感情不和,李某和潘某开始分居,一段时间以后,李某欲与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李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枚曾经代表着深爱的结婚戒指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的分歧在于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潘某的个人财产,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李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潘某个人所有。而且,李某给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潘某的个人财产,归潘某所有。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小编结语: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处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更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