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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践中怎么处理?

核心提示:新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的新规定,如果要使一方财产为共同所有,就要进行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那生活中应怎么处理婚前财产呢?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婚前财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新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二)根据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三)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在实践中的处理

(一)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一人所有,这样就相当于单方的赠与。那么就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是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作为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使子女成为房子的所有人。

(二)婚前个人贷款并付首付买下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院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情简介:

2014年初,李某男诉请赵某女离婚,男方诉称,因长期吵架且女方有暴力行为,诉请离婚,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有80平米住房一套,男方同意归女方所有,另男方婚后用婚前财产购买一套100平米住房给父母养老居住,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该100平米住房,理由是,住房为婚后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判决双方离婚,80平米住房男方自愿放弃,归女方所有,100平米住房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驳回了女方该项请求。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首先,李某男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房屋,虽然房屋系婚后购买,但并不改变个人财产的属性,不过是李某男的个人财产以货币方式变为了房产不动产方式,个人财产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财产所有权归属,个人的财产,个人当然有权利决定怎么用。

其次,李某男购买房屋并不是投资行为,其购买房产的目的是为父母养老居住之用,而非投资,并不适用婚姻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个人财产投资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近年来房价一路狂飙,房产的确为人们带来不少升值,但不能简单的认为升值部分就属于投资收益,关键是要看购买房产的目的,如果是看好房地产市场而投资,目的不是居住而是将来转手卖或通过其他方式赚取增值,则应认定为投资行为,其收益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仅仅是为了居住,则不宜认定为投资行为,其增值部分亦不属于投资收益。

最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和孳息为夫妻一方所有。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男所有是正确的!

小编结语:生活中对于新婚姻法的出台大家都各抒己见,认为这是合理的,但是光从婚前财产的这一项来说,这实际上有些不公平,或者对于女性来说更加没有安全感,这可能导致女方最后什么也落不下,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应针对不同的问题分别进行决定。新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及婚前财产在实践中的处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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