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事实婚和法律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观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有配偶(已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两个法律婚的重合;
2、行为人有已婚配偶,又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即先有法律婚后有事实婚;
3、行为人与原配和第三人都没有登记结婚,但三者之间都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合;
4、行为人与原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后,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属先事实婚后法律婚;
5、行为人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三者。
1994年后,法律上不再承认事实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来对待。重婚的主体特定是两种人:一是有配偶的人,即有配偶而且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没有配偶的人,即明知对方有配有而与之结婚的人。
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如果一方因受对方的欺骗不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受骗一方不构成重婚罪。虽然《刑法》对于重婚的处罚比较严厉,但是能够证明对方有重婚行为的证据不好收集。特别是重婚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只是存在事实重婚的情况。如果对方否认有重婚行为,如果想证明,需要以同居住所地的邻居或居委会的证言或证明,且证据内容足以证实重婚事实存在,或者有其他证据印证,如重婚者的书信来往、聊天记录等。
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并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是两个人再一起持续地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不以夫妻相称。有些人认为,有了非婚生子女就能证明有同居事实存在,这是不对的。因为对于构成同居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会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孕育出现,因此,不能仅凭有了孩子就断定出轨方构成同居。
网友咨询:我丈夫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吗?
我结婚五年了,有个女儿3岁。丈夫偷偷有了外室,生了一个儿子,还要与我离婚,我该怎么办?能否追究他们重婚罪?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见得构成重婚罪。您说的情况是“偷偷”,就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是,如果因此离婚,你可以要求你的丈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男方过错,女方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也会有利,分割财产时也会照顾母子权益。
重婚,是指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的结婚包括办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或同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现实中,重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是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出现这两种情况,都属于重婚。但是,如果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共同生活,但不是以夫妻名义,也不是持续、稳定的,就不属于重婚,而只是非法同居关系。
重婚是一种违反刑法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婚要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重婚在实际中也有一定的区别,要是因为强迫、包办、受虐待等建立起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外逃的重婚,或被拐卖建立婚姻关系外逃另外建立婚姻关系的人,虽然也是重婚,但是可以不按刑法规定的处理,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要求解除其中的一个婚姻关系。
二、证明重婚罪的证据有哪些?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从诉讼本质上看,这不是很大的区别。
小编结语: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更多重婚罪的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