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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有什么效力?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核心提示: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生活中夫妻之间怎么判断生活中的财产是否是属于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有什么法律效力?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婚前财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一方婚前财产的效力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规定。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甲男和乙女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二人结婚时在我处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因为当年我处此类公证采用统一印制格式条款对应选择的形式办理此类约定公证,所以协议内容都是在文字表述后打∨或×进行选择,同时后附《婚前财产登记表》,登记表包括男、女方婚前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两部分内容。在该二人的约定协议中,双方做了如下选择: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双方婚前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时,仍归原财产所有人。(∨ )

2、双方婚前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双方共同所有。(×)

在《婚前财产登记表》“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栏目里,填写有“房屋四间”。但无论是在笔录还是在登记表中都未注明“房屋四间”的坐落和登记权属情况。

现甲男死亡,甲男的三个亲生女儿和乙女向我处申请房屋继承公证,乙女提供了上述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经查,申请继承的房屋为位于某村915号的四间房屋,该房屋为甲男与其已去世的前妻丙共同建造,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为甲男,丙在世时与甲男无夫妻财产约定,至甲男死亡时,丙的遗产一直未办理继承。经询问乙女,其表示自己与甲男在结婚前至甲男死亡时双方未购置任何房产,登记表中的房屋四间就是现在申请继承的甲男与前妻共同建造的那四间平房

对于该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本处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协议应以“∨”选择的文字内容为准,即二人约定的就是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因“房屋四间”填写在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里,而继承公证涉及的房屋是甲男与前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既然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甲男与乙女共同购置的“四间房屋”,则理所当然的可以认定某村915号的四间房屋为甲男与前妻丙的共同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为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也是我处出具的,而且对照乙女的陈述,约定中文字表述与财产登记出现矛盾,从防范风险考虑,不宜做出上述认定,而应认为915号四间房屋2间为丙的遗产,另2间为甲男与乙女的共同财产,其中仅一间为甲男的遗产。

小编结语: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的效力及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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