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须注意,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为,只要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基本案情】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当事人请求国内承认,如何处理
广东某大学生毕东、崔霞在大学时恋爱,毕业后于2007年在广州很快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崔霞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不久就以出色的表现获得到美国总公司培训的机会,随即出国,一直未归,自此夫妻双方分居。
2008年3月6日,崔霞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与毕东离婚的诉讼请求。崔霞还一并将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由其转交给毕东。毕东收到传票后,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给崔霞表示同意离婚。2008年3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依据崔霞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崔霞与毕东的婚姻关系。判决书复印件经崔霞的弟弟转毕东收。2009年1月21日,毕东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本案申请人毕东虽然提交的是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秘书的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予以认定。该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抵触之处。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崔霞与毕东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判决的拘束力从申请人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算。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的效力: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生效经过特殊的诉讼程序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
小编结语: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经过特定外国法院依据双方的相关约定或有效的国际规则向本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当事人在提起申请时,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涉外婚姻关系的处理程序进行,带着相关资料的原件,依照法定程序,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不能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更多如何使国外离婚手续在国内生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