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约定是什么?婚前财产约定,是对双方婚前财产的约定,通常适用于状态比较复杂或价值较大的婚前财产。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婚姻(尤其是再次结婚)当事人婚前具有较大金额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担心对方的结婚主要是财产动机,婚前财产约定可以一定程度上解除当事人的这种担心。
二、婚前财产约定有效吗?
很多人多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那么婚前财产约定有效吗?法律承认婚前财产约定吗?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案情
2005年,胡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5091号房屋一套。2006年1月10日,该房屋取得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胡某名下。同年10月。胡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0年12月6日,王某与胡某签订夫妻房屋转移协议,协议载明:我二人为夫妻关系,坐落于通州区某小区的5091号房屋胡某是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经双方共同协商,现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到王某名下。此房屋产权归王某个人所有。当日,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王某。后王某因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并要求确认5091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二、审理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胡某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5091号房屋,因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归属已约定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房屋现应为王某个人财产,被告关于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系当时为了让原告安心,故该房屋系其婚前财产应予分割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5091号房屋判归王某所有。
胡某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屋的处理是错误的,要求确认本案涉案房屋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意见
1、关于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性质认定问题
转移协议的性质的认定,关系到本案需要适用的法律。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应适用于《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即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的房屋转移协议,应认定为胡某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于王某,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故胡某无法撤销该赠与。反之,如若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胡某可以撤销该赠与。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这需要审理中查明财产的来源及初始权属,如若是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虽协议中未涉及赠与,也应认定为赠与。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小编结语:夫妻是可以就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于某一方,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于双方。总之,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前财产约定,法律都会承认其合法性,婚前财产约定就是有效的。什么是婚前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约定有效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