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 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 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 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 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 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婚前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就按约定。
【案情简介】
张某为南京生意人,与妻子离婚后来北京洽谈并散心。偶遇白领林某,一见钟情不能自拔,两人很快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将来能在北京生活下去,张某决定购置一处房产,由于自己不具有北京户口,用林某的名义申请贷款更加方便,张某出资80万元,以林某名义申请贷款10万元,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期房。四个月后两人结婚。婚后,年龄和生活习惯差异逐渐显露,因张某的生意大部分在南京,短期无法转移至北京,两人的感情鸿沟因为两地分居就更无法弥合。四个月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张某同意与林某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林某名下的房屋首付款属自己个人财产,林某应当返还80万元。而林某认为这80万元属于张某赠与给自己的,是感情的付出。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与林某离婚,林某返还张某80万元。
【赵娜律师法律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认定80万元的法律性质。本律师认为,8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它取得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而是否能够认定为赠与,则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案中,由于80万元数额巨大,而林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时间又比较短暂,很难认定二者之前存在如此深厚的“感情”。由于赠与属于一方单方的意思表示,应以探求“真实意思”为裁判原则,显然张某不是真正想将80万元赠与林某。同时,若这80万元不返还给张某,无疑会对张某的生活造成非常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综合考量下,裁判林某返还给张某80万元就更加顺利成章了。
【律师提示】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结婚前或者结婚后赠与对方一定财产,有时这样的交流也是增进感情的必要手段。但是,对于数额较大的赠与,法院采取的态度一般比较慎重,一般应当有书面的赠与书在法庭上才可以认定。
小编结语: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认定婚前财产的注意事项及婚前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