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子女抚养 > 探视权 > 再婚后还有探望权吗?侵害探望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再婚后还有探望权吗?侵害探望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核心提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对于离婚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保护孩子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再婚后是否还有探望权、侵害探望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探望权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那么再婚后探望权是怎么样的呢?

一、再婚后还有探望权吗

《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

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网友咨询一:探视权包括哪些?

难道带小孩同住一久,不能有明文规定吗?孩子的奶奶说不让我去跨那个门了,我该怎么解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网友咨询二:孩子探视权怎么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判我看孩子,但对方不执行,法院到底能不能给执行?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你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侵害探望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实际上,探望权的行使往往依赖于另一方的协助,如果另一方拒不提供相应的协助,而法律又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探望权的立法目的便会落空。因此,明确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探望权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权人探望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望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望,即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望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阻碍另一方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使其探望子女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实现。该行为给探望权人带来时间、金钱上的损失,并往往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侵害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除了有协助义务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如被探望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故意阻挠探望权人探望子女,为其探望设置种种障碍等。因而,侵害探望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不限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网友咨询三: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子女的探视权怎么强制执行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知识链接

探视权的次数有限制吗?法律上有规定探视权的次数、时间、方式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既然是权利,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可以被侵犯或者拒绝的。那么探视权的次数有限制吗?法律上有规定探视权的次数 时间 方式吗?【更多详情】

行使探视权有没有时间限制?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很多人对于探望权都不是特别了解,尤其是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限制是什么?下可以中止探望权情况又是什么?【更多详情】

离婚时如何争取探视权?如何保护自己的探望权?

探视权就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可以对探望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但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以剥夺这项权利。那么离婚时怎样争取探视权又如何保护自己的探望权呢?【更多详情】

小编结语:离婚后再婚只要不是影响孩子身心发展的情形的,仍享有探望权。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关于再婚后还有没有探望权及侵害探望权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本文提供的探望权法律常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探望权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再婚后还有探望权吗  侵害探望权  探视权  子女抚养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