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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由谁举证?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有哪些?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那么,离婚案件由谁举证?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有哪些?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案件举证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案件由谁举证?

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等制度的补充。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基本案情】因家暴离婚案件举证难,如何解决

2011年,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称:2007年底,其与肖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8日结婚。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不长,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刘女士发现肖先生性格孤僻、处世偏激,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自2010年初,肖先生经常因为小事辱骂并殴打刘女士。2011年3月6日21时,肖先生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刘女士拳打脚踢,并揪住刘女士的头发往墙上撞,致使全身多处受伤,至今头部仍然疼痛。因伤情严重刘女士去顺义区医院就诊,为避免再次遭到家庭暴力,其向顺义区南法信派出所报警求助。刘女士认为,其与肖先生之间已无夫妻情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肖先生给付刘女士一次性损害赔偿金2万元。

肖先生对刘女士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予认可,称其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因此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刘女士提交人身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顺义区医院诊断证明、病例等,证明肖先生对其身体的伤害。肖先生认可刘女士受伤的事实,但否认伤害系由其造成。刘女士提交网络聊天记录书面材料一份,证明肖先生打过她。但肖先生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了关于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的询问笔录,据该笔录记载,刘女士称2011年3月6日肖先生对其进行殴打。经查,该笔录中无肖先生对事实的承认及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刘女士又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肖先生认为刘女士父母的证言会倾向于刘女士,不能说明双方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所提交网络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所调取公安机关对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笔录仅有其本人陈述,不能证明肖先生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刘女士父母所作证言也不予采信,故刘女士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此类案件中,原告被打后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有些女性被打后往往忍气吞声,不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求助;不对家人、朋友、同事诉说;不报警;对伤情不及时拍照留存;受伤后不及时就医。

原告证据效力往往存在瑕疵。警方的出警记录上记载不明,无法据此确认家暴的存在;对于女方提供伤情照片或医院诊断书证明被打的,男方拒绝承认是其所为;原告申请娘家人出庭作证,被告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认可证言的效力。

还有些案件存在难以举证的情况。如涉及夫妻隐私的,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称男方对其存在性暴力,但却无法举证证明,法院也无从认定。

依据现有法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需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但如上所述,原告的举证能力差,其诉讼请求常被驳回。

针对家暴案件中原告举证难的问题,顺义法院在试点中将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具体规定包括: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被告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二、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小编结语: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更多离婚案件举证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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