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律师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网友咨询: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妻子,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张某与王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后迅速结婚。婚后,张某将自己结婚前存的10万元存款转到王某的银行卡上,并将工资卡也交给了王某,由王某管理收入并负责家庭的一切开销。但是婚后二人常常因为琐事争吵,纠纷不断。于是结婚一年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王某同意离婚,但声称那10万元存款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花光了,无法返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既然是张某婚后将存款转入王某账户的,那么张某要求王某返还10万元存款有依据吗?首先,我们先对这笔存款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是张某婚前所有,而且能够通过银行账单区分出来,根据该规定能认定10万元存款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既然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张某要王某返还似乎合理。但是,张某主动将钱打入王某账户的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交给王某保管还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他本意就是要将存款用于两人共同的生活开销,就没有理由要求王某返还了。张某称他将1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是要求王某保管,所以王某应当返还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张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辞。
法官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王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将婚前存款交给王某系其对个人所有财产的自愿处分,且张某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而且两人是夫妻,张某预见到王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王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张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张、王二人由王某管钱,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消耗财物,则将张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王某的行为视为张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故张某不得再主张王某返还该10万元存款。
二、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一般说来,离婚需要收集的证据有四类。包括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等。
(一)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二)离婚时,搜集银行存款证据的作用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尽管你能把客观事实描述的一点不漏、符合逻辑也符合常理,如果你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法官除了不会采纳你的意见外,甚至还会制止你的发言,因为你讲的尽是无用于案件的话。
小编结语: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尽管你能把客观事实描述的一点不漏、符合逻辑也符合常理,如果你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法官除了不会采纳你的意见外,甚至还会制止你的发言,因为你讲的尽是无用于案件的话。更多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