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信可以做离婚证据吗?
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映证。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关联等等。
手机短信要作为法庭证据,需要证明手机短信的真实性。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网友咨询: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
2011年8月,赖文秀(女)与陈小华(男)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不久俩人开始恋爱,并于2012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赖文秀于一次偶然机会翻看陈小华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竟发现陈小华有外遇行为,之后双方常因此事而有争吵。
2013年5月13日,赖文秀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赖文秀与陈小华离婚。
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赖文秀向法院提交陈小华与另一女性的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用以证明陈小华有婚外情。在庭审过程中,陈小华承认这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却以赖文秀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手机短信内容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可以证明陈小华有婚外情。庭审中,陈小华对该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而且该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之间互相能够印证,可以认定陈小华有婚外情。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陈小华认为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侵犯其个人隐私,应属无效,并要求法院排除适用。
诚然,手机短信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间存在法定的互相忠实义务,由此而衍生配偶知情权。但当个人隐私权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小编认为,当个人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两者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知情权。陈小华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虽然涉及其个人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法定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对于离婚案件,如何收集离婚证据是个关键问题。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都必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根据证据的证明对象可以把证据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
收集和提交离婚案件证据的技巧如下:
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3、证明由一方扶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小编结语: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上文内容收集离婚证据,如果能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离婚赔偿,不过要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不采信。更多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