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拍偷录能成为离婚证据吗?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网友咨询:在他人住所里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是合法证据?
赵某和丈夫张某一直感情不和,前不久,周某得知丈夫在外面包养情人,便跟踪丈夫张某,终于在一天晚上跟踪丈夫到了情人的住所。赵某潜入屋内,用录像机将丈夫与情人约会的场景都拍摄下来。拿到证据后,赵某即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诉求并且要求赔偿。那么,在他人住所里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侵害,就视为合法证据,如果侵害了,不但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拍摄人还有可能因为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非法潜入到别人住宅,将约会这种非常隐私的情景拍摄下来,已经构成侵权,而且性质比较恶劣,偷录到的视听资料属于严重的侵犯人权。因此,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二、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后者是法律的新规定,重在抚慰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弥补其精神损失。以往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采取模糊的态度,现在的法律明确了这一点,对无过错一方是更有利的。在财产损害赔偿中,既然赔偿带来的直接损失,又要赔偿间接性的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小编结语:偷拍偷录能否成为离婚的证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自家偷拍偷录,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是侵入第三者家进行偷拍偷录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更多偷拍偷录能否作为离婚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