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分割财产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第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网友咨询:涉外离婚中夫妻不动产类财产的分割
张男和王女是大学同学,双方于1998年结婚,婚后不久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两人在北京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产。2001年,张男自费出国留学,由于表现优异,毕业后留在国外发展,并很快取得美国国籍。经过努力,张男在美国购置两处房产。但是,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两人感情逐渐冷淡,2011年,双方开始协商离婚,由于对财产处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决定诉讼离婚。问,在涉外离婚中分割夫妻房产如何适用法律。
婚姻帮律师解答:
涉外离婚,涉及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就本案来说,如果双方在北京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处理双方在北京的房产。对双方在美国的两套房产,双方也可以协商分割,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另行在美国采取法律措施解决。
如果双方在美国已经采取法律措施解决了两处房产的处置问题,并在美国办理了离婚手续,只是对在北京的房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只能在中国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应当首先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美国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在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诉讼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涉外离婚分割财产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滥用等原则。更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