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张变更抚养权需要如何举证?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或者离婚双方的协议当中一旦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离异双方就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双方由于离婚后各自条件的变化,可能会对于孩子的抚养发生新的争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l)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基本案情】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吴冬奎和杨芳于2001年协商后登记离婚,女儿吴梦娇由母亲杨芳抚养,吴冬奎每月需支付女儿抚育费400元。2006年7月,吴梦娇开始上初中,原有的每月400元的抚育费已经不能够满足吴梦娇的生活所需,于是杨芳要求吴冬奎每月增加抚育费200元,但是吴冬奎明确予以拒绝,称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孩子的抚育费作出了约定,如今并没有发生增加抚育费的法定事由,不同意增加抚育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2006年10月,吴梦娇将父亲吴冬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吴冬奎每月增加抚育费200元,并提交自己的学杂费、书本费、生活费等发票,同时提交了被告吴冬奎的收入证明。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吴冬奎表示认可,但是提出双方对于抚育费已经有了约定,应该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并向人民洼院提交了其和前妻杨芳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认定了吴梦娇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其要求合情合理,最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支持了原告吴梦娇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案例1当中的关键证据是两方面的证据:吴梦娇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花费大大增加的证据,即学杂费、书本费、生活费等票据;义务人吴冬奎有能力增加抚养费的证据,即吴冬奎的收入证明。
吴梦娇一方面提供了相应学杂费、书本费、生活费等发票以证明花费增加,原来的抚育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还通过提交吴冬奎的收入证明来证明吴冬奎有能力增加抚育费。通过这两方面的证据人民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吴梦娇的诉讼请求。
二、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数额需要如何举证?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离婚时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足的话,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是否能够变更抚养费,关键是看是否有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谓必要性,就是指现有的抚养费已经不能够满足或者超出了被抚养人的客观需要,一般来说,只有具有了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若要起诉变更抚养费,我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应证据主要是:
(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
(2)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只有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小编结语: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更多变更子女抚养权如何举证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