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1:吴冬奎和杨芳于2001年协商后登记离婚,女儿吴梦娇由母亲杨芳抚养,吴冬奎每月需支付女儿抚育费400元。2006年7月,吴梦娇开始上初中,原有的每月400元的抚育费已经不能够满足吴梦娇的生活所需,于是杨芳要求吴冬奎每月增加抚育费200元,但是吴冬奎明确予以拒绝,称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孩子的抚育费作出了约定,如今并没有发生增加抚育费的法定事由,不同意增加抚育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2006年10月,吴梦娇将父亲吴冬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吴冬奎每月增加抚育费200元,并提交自己的学杂费、书本费、生活费等发票,同时提交了被告吴冬奎的收入证明。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吴冬奎表示认可,但是提出双方对于抚育费已经有了约定,应该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并向人民洼院提交了其和前妻杨芳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认定了吴梦娇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其要求合情合理,最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支持了原告吴梦娇的诉讼请求。
案例2:江涛和王慧2000年经协商登记离婚,孩子江文由母亲王慧抚养,江涛每月给抚养费300元。2006年1月份,10岁的江文因为经常头痛发烧而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发现其脑中有一个肿瘤,需要进行手术切除,需要手术费2万元。由于王慧的每月工资收入仅仅800元,平时积蓄并不多,因此面对2万元的手术费,其一筹莫展,无奈之下去找江涛,希望江涛能够负担一部分手术费,但是江涛却以双方离婚时已经协商好每月300元抚养费为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江文在2006年2月2日将江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手术费1万元,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证明。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涛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手术费1万元,判决后,江涛自动履行了义务。
案例3:2001年8月7日,刘艳丽和寇志刚经人民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婚生子寇双喜随母亲刘艳丽生活,寇志刚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2006年2月25日,寇双喜起诉至人民法院,称自己已经上初中,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因此要求父亲每月增加抚养费500元,但是原告寇双喜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诉讼请求,寇志刚表示不同意,称自己已经下岗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并且自己患有肝硬化,为治病已经花费了3万无,同时自己再婚后也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患先天性耳聋,也需继续进行治疗,因此自己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为了证明此事实,被告寇志刚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下岗证、自己和女儿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票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上初中后花费大量增加的事实,相反,根据被告寇志刚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寇志刚现在并没有增加抚养费的能力,故对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最后没有支持。
【关键证据】
案例1当中的关键证据是两方面的证据:吴梦娇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花费大大增加的证据,即学杂费、书本费、生活费等票据;义务人吴冬奎有能力增加抚养费的证据,即吴冬奎的收入证明。
案例2中的关键证据是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证明。
案例3中的关键证据是被告寇志刚的下岗证、自己和女儿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离婚时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足的话,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是否能够变更抚养费,关键是看是否有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谓必要性,就是指现有的抚养费已经不能够满足或者超出了被抚养人的客观需要,例如孩子原来需要一个月花100元,但是孩子上学了,需要每个月花500元。所谓可能性,是指抚养人的承受能力或者收入水平,例如,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原来收入3000元,而其现在收入10,000元,那么其就可以负担新增的抚养费。一般来说,只有具有了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俸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要起诉变更抚养费,我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应证据主要是:(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2)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
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我们才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具体到案例1当中,吴梦娇一方面提供了相应学杂费、书本费、生活费等发票以证明花费增加,原来的抚育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还通过提交吴冬奎的收入证明来证明吴冬奎有能力增加抚育费。通过这两方面的证据人民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吴梦娇的诉讼请求。
具体到案例2当中,江涛和王慧协议离婚时商定每月江涛给付江文300元的抚养费,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个数目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满足当地的生活需要的,因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江文是不能够随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但是在本案当中,根据江文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江文2006年1月被检查出脑肿瘤,需要手术治疗,这个手术费大大超过了原来协商的数额,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江文有权要求其父亲增加抚养费,所以人民法院最后依法支持了江文的诉讼请求。
具体到案例3当中,本案的关键证据涉及两方面:第一,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增加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生活费的证据;第二,被告有足够抚养能力的证据,因为愿告要求增加的其他费用,应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
关于第一方面的证据,由于是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其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是在本案当中,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而关于第二方面的证据,如果被告无力支付抚养费的话,其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太强的抚养能力。为此,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下岗证和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票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现在生活困难,并没有增加抚养费的能力。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现被告寇志刚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再婚后被告生育的一个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需继续进行治疗,其本人现患有肝硬化,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且超出了被告寇志刚的给付能力。最终,人民法院基于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如果离婚时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足的话,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是否能够变更抚养费,关键是看是否有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更多增加子女抚养费如何举证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