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有效吗?
秦XX与刘XX于1986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5月30日生育一女。1998年,秦XX赴美留学,刘XX及女儿跟随出国。2006年6月,秦XX向美国加州洛杉矶地区高级法院对刘XX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秦XX回国工作。2009年3月19日,美国加州洛杉矶地区高级法院对秦XX缺席审理,该判决作出后,秦XX与刘XX均未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或执行该判决。同年,秦XX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刘XX,要求离婚,并提交了经翻译和认证的该美国法院离婚判决。
法院认为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对双方共同财产状况进行了审查,最终判决认为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特别是在出国期间,互相猜忌、指责、争吵,导致秦XX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长期分居,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刘XX以美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为依据提出的财产请求,因该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故刘XX以此为据,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准予秦XX与刘XX离婚;二、秦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XX人民币56万元;三、驳回秦XX其他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未获得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境内不具有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得直接作为确定离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只能在法院所在地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境外则无效。一国判决若要对国外的人或物发生效力,需要得到该国的承认。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依照规定的程序向我过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另外,即使经过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也仅限于离婚效力,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予承认。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知识】人民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应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
1、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离婚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
小编结语: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更多国外离婚判决在国内效力如何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