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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怎样认定?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哪些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怎样认定?更多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哪些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网友咨询:“再婚需要孩子同意”的离婚协议条款有效吗?

因为感情破裂,我提出离婚,丈夫同意,不过,却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今后我如果再婚,必须征得孩子的书面同意才行。他说只要我答应了这个条件,其他方面我怎么说就怎么办。我仔细算了算,再婚非要孩子的书面同意,那最起码得等孩子懂事以后吧?他现在才两岁,等他真正懂事,少说也十年开外了。谁知道这十年中会发生什么事?万一遇到对我、对孩子都好的人,难道我就只能眼睁睁错失良机不成?所以我想问问,如果把我丈夫那个“条件”写进离婚协议,法律上真能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的想法估计是这样的:如果“再婚需要孩子同意”的内容有效,则离婚协议的事再从长计议,这不平等条约你不签;如果“再婚需要孩子同意”的内容无效,则将计就计,与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到时候孩子归你,财产也如你所愿,而丈夫给你戴的那个紧箍咒,却因没有法律效力而化为浮云。那么,“再婚需要孩子同意”的内容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呢?从法律上讲,当然是无效的。因为,这个条款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涉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即便你自愿签订了,也随时可以反悔。就是说,你将计就计的话,法律上不必有任何顾虑,你丈夫欲让孩子拴住你的如意算盘只能落空。

不过,要不要将计就计,你也得慎重考虑,毕竟,这将计就计在法律上虽然没有任何问题,可在孩子父亲那里,还是落下了“把柄”。他以后若是以此为由纠缠指责你的话,也会令你穷于应付。而从将计就计获得的利益来看,无非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占了些便宜,因此,不同意丈夫那“条件”,与他堂堂正正地离婚,也未尝不可。

二、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怎样认定?

1、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往往会存有一个误区,认为在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最后的一份肯定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实不然,离婚协议因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合同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较大的不同。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进行了备案。

2、当事人虽然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多份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离婚原因,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

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小编结语: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更多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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