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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探望权中止后如何恢复?

核心提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内容,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不能禁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进行探望。那么婚姻法中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探望权中止后该如何恢复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探望权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一、婚姻法中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父(母)子亲情;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子女充分享有父母关爱,不致因父母离异而遭受更大心灵伤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探望权都能给予保护,现行《婚姻法》及最高法院解释则更是将探望权的保护显性及重视。由于大多数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已处于敌对的状态,不愿日后再有往来,因而对于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常采取抵制态度。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一:探视权包括哪些?

难道带小孩同住一久,不能有明文规定吗?孩子的奶奶说不让我去跨那个门了,我该怎么解决?咨询法律说就算争取到抚养权,也难带出孩子!因为男方家庭成员全是不讲道理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网友咨询二:孩子探视权怎么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判我看孩子,但对方不执行,法院到底能不能给执行,如果不执行谁还给说理,难道逼我犯罪,执行完全可以把对方当事人拘留,因为孩子也不小了,不需要吃奶,或者孩子让我来看,我就想知道怎么让法院的人给我执行,他们有这个义务,必须执行,因为他们是吃这个的,不能不给老百姓撑腰,如果他们不执行,我能不能起上级法院投诉或者起诉法院,我就不信这个邪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你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是可以把对方当事人拘留并可以罚款的。

网友咨询三: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子女的探视权怎么强制执行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望权中止后如何恢复

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探望权。因此,中止探望的情形消灭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探望权的恢复,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恢复探望权的条件。恢复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也就是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2.恢复探望权的程序。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被中止探望权利的人,即使中止事由消失,也不能自行恢复,而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恢复探望权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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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通过全面交流,增进感情,使子女真正感受到不因父母离婚而推动父亲或母亲,这种交流应该是双向性的,确切地说,于子女而言其更有探望父母、交流感情的欲望,从而减少被遗弃感,从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关于婚姻法中对探望权的规定和探望权中止后如何恢复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本文提供的探望权法律常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探望权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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