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程序简便,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也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将诉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而起诉至法院的,该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男女双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出于节省诉讼成本等各种考虑,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在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各种让步,但这种让步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因此,离婚协议实质上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若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就没有成就,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自然不能生效,一方当事人继续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如何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曾某与丈夫周某结婚5年,感情一直不好。1个月前,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丈夫所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曾某不假思索,在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曾某反悔了,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周某却不依不饶,告上了法庭。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因此,虽然在离婚协议签订中,周某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的手段,没有任何合同法规定的,可以使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还是不能认定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离婚协议牵涉感情因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当然依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决定法院判决的走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以参考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3、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本案中,曾某与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曾某反悔没有生效,周某提交给法庭,只是一个证据,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离婚协议,作出相应的调解或判决。
小编结语:离婚协议实质上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若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就没有成就,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自然不能生效,一方当事人继续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更多离婚协议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