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中外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标准的沿革透视
婚约财产纠纷来源于婚约,司法实践中涉及婚约问题的多是婚约解除或婚姻关系解除后财物纠纷问题,而在财物纠纷问题中又多是赠与物即民间俗称彩礼返还问题。
婚约制度是人类社会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在我国周朝到清末“变法修律”的3000年间,婚约一直是我国国家制定的内容之一[1]。我国古代之婚约,具有较强的法律拘束力。在传统的聘娶婚中,婚约还被认为是婚姻之必经程序。婚约取得近于财产契约一样的较强的法律拘束力,彩礼的返还也受此约束。
近代以来,随着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婚姻自主权被视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对婚姻自主的尊重被认为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基于此,近现代各国婚姻立法所体现出来的婚约性质也就有了根本的改变。一是由于婚姻的伦理性使得婚约天然的不具有可诉请履行性。二是为防止借婚约的约定对婚姻自由进行干涉,各国立法一般都否定婚约违约的法律效力。婚约的订立也采取当事人自主原则。至于婚约解除能否追究毁约人的违约责任,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不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契约之债,所以不得根据婚约而提起结婚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把婚约当作以结婚为目的的契约行为,因此,可以追究毁约人的违约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问题未提及,既未明文禁止,也未明确提倡,是否采用订婚,由男女双方自行商定。婚约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婚约的解除也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一方要求解约的,不必取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解约即可 [2]。婚约解除后引起的财产纠纷问题,我国法律也未进行规定。由于大量此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司法界只能根据有关法律解释、政策、法律的精神进行审理。对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收受的财物,有关规定较为明确,属非法所得,应收缴国库;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相关规定亦很明确;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赠送财物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而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补偿等的规定也较为明确。但对于依习俗订婚给付彩礼等财物的返还问题,相关规定却较为模糊笼统,在实践中易造成混乱,本文以下将对此部分内容为主展开论述。
㈡我国现行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标准的法理分析
现行法律直接规定彩礼处理原则将彩礼分为二类:一类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另一类为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与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违法性为法律所禁止,后者则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
就前者而言,《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自己的婚姻问题索取对方财物,不是把婚姻关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而是把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同对方结合的代价,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故为法律所禁止。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应包括禁止以婚约方式索取财物。在婚约解除后,一般应发生恢复订约前状态的法律效果,即一方从对方处取得的财物就应予返还。但借婚姻索取财物往往与按习俗给付的彩礼问题和买卖、包办婚姻问题交织在一起。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举证问题非常困难,当事人无法证明到底是索取财物还是对方主动赠与时,司法实践中按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0条、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处理,即按照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掌握在彩礼适当返还的原则进行案件的处理。这样的处理方法,实践证明社会效果是好的,也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
就后者而言,《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彩礼行为性质看,本规定采用目的赠与说的理论观点。所谓目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为赠与行为。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其他赠与的标志。如果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所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问题,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就婚姻,赠与人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此观点较之附义务的赠与说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更能够解释赠送彩礼的性质。本条还将彩礼的返还分成两大类: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两种情形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即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和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所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问题,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就婚姻,赠与人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标准的变化检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常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