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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离婚后处理债务应注意什么?

核心提示:《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后对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离婚后处理债务应注意什么?更多离婚后对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具体处理办法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他人所负的债务(包括结欠他人的其他款项),在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情况下该由谁来偿还呢?如该债权人(即他人)以借贷或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列谁为被告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û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û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δ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4)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3、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审理中可只列该债务偿还人为被告,判令其承担偿还责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因为:(1)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带有法律强制性,它不以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他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2)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判决处理不同于调解,它是在对全案的各个方面包括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进行全面审查,且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客观、全面的判决。-般来说,判决的离婚案件,双方所分得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比较公开、均等、合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3)若应承担的一方无能力承担债务,则可责令该债务人以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因双方当事人δ举证,致使法院在对该离婚案作调解或判决结案时遗©若干共同债务的,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一般应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原夫妻二人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既然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该债务(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举证),那其二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旧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男方婚内借钱治不育症,离婚后女方是否承担一半债务?

2010年,丽婷(化名)经人介绍与飞洋(化名)相识。2011年初,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因怀不上小孩到医院就诊。当时,飞洋以自己的名义向别人借了7万元用于看病。后来经医生诊断,是飞洋不能生育。

同年8月,小两口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飞洋将丽婷打成轻微伤。盛怒之下,丽婷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2014年,丽婷到法院起诉与飞洋离婚。法院驳回丽婷的请求后,两人仍分居。

半年后,丽婷再次将飞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飞洋为治病所借的7万元债务由丽婷承担5000元。飞扬认为7万元系双方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平均分割,遂不服判决,于2015年9月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判】

丽婷与飞洋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飞洋为治疗生育疾病,先后向人借款7万元。经两名债权人出庭证实,飞洋主张的7万元债务由其父母出面所借,飞洋只是经手,借款理由是给飞洋治病。2名债权人均表示不认识丽婷。而丽婷的质证意见也是借款用于飞洋治病,与己无关。

飞洋称,丽婷婚前已知他没有生育能力,借款是为丽婷做试管婴儿所用,并非给自己治病。对此,他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因7万元债务系丽婷和飞洋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可双方婚后仅6个月即分居生活,且该款明确为治疗飞洋个人婚前疾病所借,因此,飞洋应对该款承担主要偿还责任。但生育是夫妻双方之事,丽婷也应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该借款用途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事实,确定双方分担债务的数额并无不当。襄阳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直接以原夫妻共同财产来抵偿共同债务的情况较少,婚姻关系解除后,所欠债务如何偿还也很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将有关债务调查清楚,不将有关债务遗©,这对处理该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方便。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方便,应尽量做到,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共同债务承担时,应尽量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理,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哪些债务,由女方承担哪些债务,不宜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即将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

小编结语: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更多离婚后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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