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2、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的性质。
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这种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
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3、关于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应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区别对待,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而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网友咨询: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
我姓区,我父母与胡某的父母都在一个单位工作,两家关系一直较好。我和胡某自小就认识,后来又考上了同一所大学,成了大学同学。2003年,我与胡某大学毕业后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我只身赴京工作,胡某则留在家乡的公司上班。由于与胡某没有感情基础,加上双方缺乏沟通,所以在这段时间内,我们两人几乎不怎么联系。2006年,我与同事谢某通过长时间接触,双方互生好感,我觉得谢某才是我可以托付终身的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爱情与幸福,我决定与胡某解除婚约。但是,胡某知道这件事后坚决不同意,认为我有婚约在身,就应遵守婚约的约定与他结婚,如果我再与谢某结婚,就会构成重婚罪。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即为订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婚前订立婚约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但是,这种婚约在我国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知道,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男女结婚前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双方自愿决定。两人没有婚约,依法可以直接结婚;双方订有婚约的,也没有结婚的义务。(2)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后,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即告解除。一方有婚约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相反他们之间的婚姻还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另一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区女士,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看,您与胡某之间的婚约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随时提出解除该婚约。您的婚约并不影响您与谢某的结婚,如果您与谢某结婚,你们之间即成为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某所主张的您会构成重婚的说法并不正确。 另外,虽然法律不保护婚约,但对因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仍会受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您和胡某在订婚时,如果双方有给彩礼,在婚约解除后,应当将各自收到的彩礼返还给付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生活案件中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婚约财产应该如何返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常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