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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有什么方法?

核心提示: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禁止,但也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生活中因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那怎么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有什么方法?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实践生活中,有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会存在大量的资金支出,这是给付彩礼还是属于一般赠与,要结合给付时间和当地习俗等因素,来分析给付人支付财产时的心理状态,看其是否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彩礼与赠与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1)给付对方财产是否基于当地习俗;(2)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3)给付财产是否为不得已而为之。

(二)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当事人如何列明,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还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男方给付彩礼,或女方陪嫁嫁妆,一般均来自家庭共同财产,收受的彩礼也常用于家庭支配。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男女双方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双方父母的利益。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而产生的,故财产所有权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实际收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也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男方在订婚后死亡的,男方父母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并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合法妥当的。

(三)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适用证据规则

彩礼是基于婚姻习俗给付的,一般只有证人,没有出具收条等书面凭证,而证人往往又是给付方的亲属,故彩礼返还纠纷中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与其谈话内容,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应予确认。在证明标准上应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

(四)“分手协议”约定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效?

在恋爱婚姻纠纷中,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是否合理合法,可分析如下:(1)是否有法律依据。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失赔偿项目;(2)是够符合情理。男女双方恋爱、结婚、同居是一种自愿行为,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赔偿费显然不合理。假如真有青春损失,也是双方都有损失,而“青春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并非对方造成的,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3)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他名义赔偿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网友咨询:婚约财产约定

夫妻之间签的婚约会有法律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现代意义上的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预约。

但婚约又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性契约,是以将来形成夫妻身份,成立夫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缔结婚姻的相互允诺。

而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本质为夫妻共同生活,夫妻的共同生活不仅涉及经济上的共同生活,而且还包括精神上的共同生活(夫妻相互爱恋、相互信任、相互慰藉)以及两性上的共同生活(夫妻互为长期的、固定的、专一的性伴侣)。

婚姻关系的缔结,夫妻关系的形成基础是男女双方的两性结合和感情结合,而两性和感情的结合不能强求,应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可以和谐、长久,因此以将来缔结婚姻为允诺的婚约与一般的契约在法律效力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即无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性契约。

婚约,只是一种男女双方之间愿意结为夫妻的美好愿望,是为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当一方违约时,婚约一方当事人不仅不得要求另一方履行结婚的义务,不得基于婚约诉请另一方履行结婚的义务,而且也不宜要求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不管是财产损失还是精神损失),以维护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单方要求解除即婚约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婚约。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如一方根本违约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婚约是对当事人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预约,基于婚姻自由原则,应允许婚约当事人单方自由解除婚约,不要求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即婚约当事人可随时自由地单方解除婚约,但单方解除婚约的当事人应通知婚约的另一方当事人。

婚约当事人可自由解除婚约并不意味着婚约的解除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婚约解除之后,婚约双方可终止履行将来缔结婚姻的义务,尚未履行的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也可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因结婚目的的未实现可要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赠与财产,无法返还或无须返还的应折价补偿。至于婚约另一方可否有权要求解约方赔偿损失,基于与以上维护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样理由,不宜规定解约方应对另一方因解约而产生的财产及精神损失负赔偿责任。

至于已经履行的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财产是否应返还,我国法院对此,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若婚约当事人以订婚为名骗取财物,则须将所受财物返还给对方;另一种情况是,若订婚一方自愿赠送财物给对方且已实际交付,则视为无偿赠与,无须返还

小编结语:实践生活中,有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会存在大量的资金支出,这是给付彩礼还是属于一般赠与,要结合给付时间和当地习俗等因素,来分析给付人支付财产时的心理状态,看其是否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常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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