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还?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夫妻离婚后,债务还需承担吗?
经过热恋之后,白某嫁给了经营一家小商店的王某。婚后两人共同奋斗,逐渐累积了一定的家业。然而随着周围大型连锁超市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小商店经营每况愈下。王某想着小商店设在居民区,比较便利且老顾客较多,决定重新装修店铺以吸引客源。小两口将多年积攒下的积蓄都投了进去,却在进货时遭遇资金短缺。于是,王某向亲朋好友借了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其中包括向白某的姐姐白某某借的一万元。但是,小商店还是无力回天,破产了。白某从小家境富裕,过惯了富足的生活,与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其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分割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债务由王某一人承担。白某某听到妹妹离婚的消息十分心疼,不好意思提起还钱这事儿。然而一年后,白某某的儿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白某某只好向两人提出还钱的事,但两人均推脱。白某某因两人的推诿而不悦,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部分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务人,故应由两人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在王某、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某向二人提供借款一万元,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王某、白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王某偿还,但该约定系二人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仅对二被告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白某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白某某要求王某、白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应予支持。而两人各自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一无证据支持,二无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二、夫妻一方债务怎么还?
夫妻共同债务主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了给家庭成员治病所负的债务。对于这种债务,即使另一方始终不知,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始终不知为由而拒绝赔偿。
如果这种债务属于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为满足私欲挥霍所负的债务,或者为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其收入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该种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应由该方独自偿还,而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始终不知道的,在离婚时,对于这种债务由一方负担还是由双方共同负担是由债务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协议负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编结语:在夫妻离婚偿还夫妻债务的时候,需要先对夫妻债务的性质进行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肯定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而要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就只能由夫妻一方进行清楚了。更多离婚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