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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核心提示: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即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生活中我们常遇到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诉讼中另一方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更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生活认定标准

现行婚姻法基本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即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但规定较为粗略,未列举具体情形,也未区分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的情况。鉴于其未对举证责任特别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条可以说是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1980年婚姻法第32条)的细化补充。不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定义,即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并列举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从条文名称可知,该条只适用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根据一般举证原则,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主张除外情形的一方对除外情形是否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则与上述规定不同,其适用范围系债务诉讼,与离婚诉讼不同,是确立的对外认定标准。

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施行约定财产制的。该条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立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标准,也加重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只要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象,使一些夫妻无端承受了对方因赌博等造成的经济负担。

三、内外有别,二者兼备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打破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造成的司法混乱现象,对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分别作出明确,使两个标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谐统一。

虽然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认定标准稍有不同,但其实质不变,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答复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务诉讼中,虽然采用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但仍指出若举债人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在债务纠纷中,除了需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还应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不属于后者,出借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但应负有构成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2011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4年6月,陈某向其弟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陈第向法院起诉陈某及李某,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某承认借款真实且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辩称,虽同陈某系夫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而且陈某和与其第的借款存在虚假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陈卫臣向原告陈小臣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被告陈卫臣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谁来举证存在争议。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请求夫妻偿还一方对外所欠借款,这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其次,从举证证明的难易程度来看,由举债相对方举证证明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显然大于债权人举证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在借款实践中,债权人尚未出借钱款时,作为合理的出借人,为防止借款风险,其完全可以要求举债人说明借款的用途或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借款,虽然,在借款合同中要保护无过错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此限于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借条上所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借款数额较小,借款时或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晓该债务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等。

本案中,被告陈某向其弟借款时,两被告处于夫妻分居状态,且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系兄弟关系,知晓两被告分居生活的事实。此时原告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方面考虑,都应当由原告自行举证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更为有利。综上分析,债权人陈弟虽然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还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事实,即陈弟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即无法请求李某承担偿还的不利后果。

小编结语: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核心标准系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诉讼案件中,推定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一方持有异议,应对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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