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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新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分割办法有什么规定?

核心提示:随着房价的飙升,为了控制房价,政府出台了一个又一个的限购令,为了能够再买一套房产,很多朋友将目光投向了曲线买房:以父母名义买房。当然现实中也有其他考虑,而以父母名义买房的。这个房产在夫妻婚姻稳固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一旦遭遇夫妻离婚,那婚前房产应怎么分割呢?新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分割办法有什么规定?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婚前房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新婚姻法离婚时房产分割办法的规定

在新婚姻法中,针对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因为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划分。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4、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案例】

2009年3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6月,张先生为了结婚在汉口买了一套房,支付了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09年7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3年3月,张先生与李女士还清了房贷,并以张先生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2013年8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分歧很大,尤其是张先生买的房子该如何分割成为争论焦点。李女士主张,张先生虽然为该房屋付了首付,但婚后李女士也参与了还贷,并在婚后办理的房产证,因此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则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析】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作为张先生代理人提出了,张先生在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形成了两类法律关系,即与开发商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银行形成了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张先生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房屋应当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还房贷的行为,实质是夫妻共同偿还张先生婚前个人债务的法律关系,同时婚后房屋价值增值,张先生应当就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对李女士进行补偿。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张先生,对李女士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新婚姻法离婚时房产分割办法的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房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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