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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起诉?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席会怎样?

核心提示: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10年前明显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那么,离婚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起诉?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席会怎样?更多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通常法院的做法: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查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法院开具公告送达的单据,由原告缴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二、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席会怎样?

在离婚诉讼的实践中,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致庭的最大的原因,在于法院送达的不够规范,或者处理程序没有人性化的一面。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拒绝开庭的情况比较少。

造成被告不到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告真的没有收到法院的正式传票。

2、被告知道了传票的情况,却不签收或不承认由他人代签的行为,造成开庭不到。

3、对于法院通过电话、捎口信的开庭通知,有意不理,故意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当出现以上情况时法庭可以仅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并做出缺席判决。但是毕竟缺席判决有可能造成一方权益的损害,所以法院对缺席判决也是比较谨慎的,通常缺席判决前要审查一下三个方面: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缺席的当事人。

(2)被告是否有足够的答辩期以及被告是否属于必须出庭应诉类型(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如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上述程序都合法,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参与诉讼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积极出庭参与诉讼审理,否则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基本案情】只接传票不出庭,男子被“缺席离婚”

25岁的天津女青年小玲,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她在20出头的年龄与大她两岁的蒋方认识,之后就义无返顾地跟蒋方裸婚了。蒋方一穷二白,连婚房都只是一间违章建筑的小平房,这些小玲都不在乎,只要有爱。但是,婚后,蒋方显现了他的暴躁,对小玲非打即骂,弄得小玲不是脸肿就是肋骨疼。婚后五个月,在一次争吵后,小玲搬回了娘家。

此后,小玲一再起诉离婚。每次,蒋方的做法都如出一辙,法院将传票寄到其父母家,其父母签收,但开庭的时候,蒋方却不出庭。本着希望人们珍惜婚姻的原则,法院对小玲的前两次起诉都判决驳回了。但是,这样的日子小玲实在过不下去。蒋方一直不露面,说是在外地工作,可在哪里,做什么工作,却只字不提,而且小玲也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在前两次离婚诉讼中,主审法官经调查得知,蒋方的父母能够联系上蒋方,但是其父母签收离婚诉讼开庭传票后,蒋方却拒不到庭。

第三次起诉前,小玲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长张向龙律师成为她的代理人。小玲的烦恼就此解决。开庭时,蒋方还是没到庭。法庭上,张向龙律师发表了有理有利有法律依据的代理词,并且让小玲出示了相关证据。比如蒋方对其家暴后产生的医疗费,因为蒋方的长期家暴,导致其精神抑郁而产生的治疗费等。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缺席判决小玲和蒋方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2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双方仍无法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并处于分居状态满1年。依法应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结合本案情况,被告在原告多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存在领取传票后拒不准时到庭的情况。依法应缺席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小编结语:其实在对方下落不明时也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的,只是程序上与一般的离婚诉讼不同而已。更多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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