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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目前,离婚率高发的阶段,很多婚姻都因各种原因而走到了尽头,离婚就将面临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由于近几年大量政策房的出现,很多家庭在符合相应条件时,都会申请一套这样的政策房。但是在离婚时,该套政策房需要如何分割呢?离婚纠纷中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如何分割?更多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含义:

1、经济适用住房,根据2007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其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其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特点:

1、产权主体特殊。

2、产权性质特殊。能办理产权证,但产权证上需要特别注明“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 在获得产权证的5年内,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不得自由交易,5年后才能获得完全产权。

3、产权交易特殊。对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有特别的管理规定:5年的限售期。除完成一般商品房的契税外,还需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权。经济适用房,在限售期满后上市出售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基本案情】离婚时,经济适用房能否分割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相处之后于200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李先生于婚前2004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0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此房产。李先生认为该房屋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依法不应进行分割,并且该房屋购买不满五年,无法上市流通进行交易也不存在增值。

法院经审理判定,该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因该房屋购买不满五年,无法上市流通,即便交易只能是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向具有购买资格的人以购买价格转让,不具有增值部分,因此,李先生只需将共同还贷部分一半的款项补偿给王女士。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于离婚时涉及经济适用房分割的,首先要明确该套房屋的属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还要根据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票的时间区分是否购买满5年,对于不满5年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回购或者同等购买价格转让给经摇号确定购买资格的人,此时,能够分割的只有已支付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及贷款),不存在增值部分。对于已经购买满5年的,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款缴纳综合地价款后,进行分割。

(三)离婚案件中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分割

1、由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申购以家庭为单位,在核准的面积范围内才享有价格优惠,而其核准的面积是与家庭人口数挂钩,因此该房屋中可能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优惠,如果家庭其他成员有共同出资购买,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另案进行析产诉讼,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再对该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处理。

2、难点:在5年限售期内的,应如何进行?

A.依竞买价进行补偿;

B.依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

能否评估?在5年限售期满后上市交易的,需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那么,在未满5年即按市场价分割该房的情况下,计算补偿时,是否应在该房的评估价格中扣除未来上市交易时所应交纳的土地相关价款呢?

C.政府部门回购,分割回购款。

小编结语:目前该类政策房如何分割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现在法院采取的政策是,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法院会告知待房产可以上市交易后,另案起诉。更多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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