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和小艳(均为化名)是万州一所中职学校的同班同学。2007年夏天两人毕业,随同学一起前往广东打工。在那段日子里,小兵和小艳互相帮助,互生爱慕,经好友撮合,两人捅破了那层窗户纸。次年,两人结婚,租房居住在一起继续打工。小艳说:“那段时间,我们恩恩爱爱,虽然打工很苦,但日子过得很甜。”2010年,小艳怀孕了。大着肚子在外打工很是辛苦,“他每天要到厂里上班,根本无法照料我。”当年底,小艳回到万州住进娘家待产,小兵留在广东打工。
然而,就在这期间,却发生了让小艳无法相信的事情。小兵与在当地开理发店的一个山西妹发生了关系。“我明显感到他对我的关心少了,连电话也很少,但当时以为他忙。”小艳说,不久她在万州区妇幼保健院顺利产下一女婴。女儿满月后,她多次提出前往广东一同打工,小兵总是借口推脱。女儿半岁后,小艳在没有告诉丈夫的情况下,突然随熟人来到广东,发现那个山西妹与丈夫在一起。但小兵坚决否认两人有不正当关系。经过几天的调查,小艳终于锁定了丈夫的不轨行为。小兵只好承认错误,还写了保证书,并承诺与山西妹一刀两断。
小艳拿到了保证书,坚决要求离婚。小兵不同意,他表示自己会痛改前非。两人就此经常发生纠纷。今年初,小艳回到万州,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辩称】
小兵辩称,他和妻子是同学,婚前彼此很了解,婚姻也很牢固,“我虽然犯了错,但我已经认错了,并且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法院认为】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牢固的婚姻基础,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小艳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提供证据,所以离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艳的诉讼请求。
【立法规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5种具体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出了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等。
小编结语: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单纯的婚外情,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视其程度是否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有了婚外情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外情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