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适应对象是哪些人?
本条例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前要做的准备是什么?
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3、适婚年龄是?晚育标准是什么?
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4、生育证明在哪里办理?
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
如果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5、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6、如何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a、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批复。”生育子女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b、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怀孕生育一个子女。
7、军人生育有哪些优待与奖励?
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a、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b、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c、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d、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如果违反了军人生育政策,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当事人是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b、没按规定就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c、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d、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网友咨询:丈夫是现役军人,小孩准生证的办理问题
你好!我丈夫是部队现役军人,无户口,还有几个月宝宝要出生需要办理准生证,应该去哪里拿哪些材料按哪些程序办呢?准生证的办理与将来宝宝上户口的户籍所在地区有冲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根据你的特殊情况,如果是生育第一胎的话,办理我省《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发放程序如下:?? (一)领取表格。到你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也可在我委网站上直接下载)《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你们夫妇如实填写申请表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和加盖公章。(三)签发。申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到你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生育服务证》。 因为你丈夫是现役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中涉及的男方单位由丈夫所在单位盖章即可。
小编结语: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更多现役军人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优惠政策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