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那么制定的原则和顺序问题成为重点。
一、指定监护的顺序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网友咨询一:如何指定监护人
本人30多年前离婚,儿子归对方。受刺激得了精神病长期住院,现在60岁单位办理退休,退休金还可以,还有一套使用权小房。但现在被要求指定监护人才能领退休金。姐姐75太老了,哥哥在外地定居,儿子这么多年没联络,侄子家里人怕出力不讨好担责任反对承担。该怎么指定监护人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网友咨询二:精神病人如何指定监护人?
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丈夫打伤,造成精神病并被遗弃8年,现在丈夫和出嫁的两个女儿都不履行监护和赡养义务,村委会拒绝指定监护人,病人现由其亲姐姐照顾。
我查看民法通则,近亲属是第4位的监护人,可以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而法庭的人却说需要村或者乡上指定其姐姐为监护人,其姐姐才可以行使监护权。
追问:可以追究其丈夫的故意伤害罪吗?遗弃罪?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你可以把法院说需要村或者乡上指定其姐姐为监护人的话告诉村或者乡里,请他们作出指定。
2、关于故意伤害罪、遗弃罪的事,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如果构成犯罪,相信一定会查处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网友咨询三:指定监护
小孩父亲去年病逝了,现如今他母亲病危,小孩才十岁,她放心不下他小孩,小孩母亲最信任的也是平时对小孩最好的是小孩子的亲舅舅。 请问小孩妈妈通过什么途径能为小孩指定办理监护人? 之前了解过可通过居委会或者父母单位指定,但小孩子妈妈觉得不保险,希望通过律师司法途径办理。 请问律师如何可以为小孩母亲办这个事?(最好可以不通过法院,那个程序很久很复杂,可否律师公正或者其他方式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的原则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相关知识链接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到底谁?离婚后如何才能确定子女的监护人和监护人到底有哪些法定义务?【更多详情】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这种监护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那么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孩子监护权的变更问题值得我们去了解。【更多详情】
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一直是离婚双方争夺的一个焦点,双方都可能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自己来对孩子进行监护,那么关于孩子监护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有哪些?在法院裁判监护权归属的标准上有什么规定呢?【更多详情】
小编结语: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指定原则上一定是对被监护人有利。关于指定监护的顺序和指定监护的原则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本文提供的指定监护法律常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指定监护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