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是否可以取消子女的继承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从这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老年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前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能干涉。
另外,《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规定处分遗产的方式之一,这项法律规定明确了公民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确定其遗产由谁继承,为老年人充分行使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老有所养的最终愿望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有效保证,有利于晚辈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
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虽然子女同属第一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不孝之子,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不准其继承遗产,取消其法定继承权。因为立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无需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取消子女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继承权丧失的后果主要有三点: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网友咨询:继承法
刘某(女)因病治疗无效后去世,黄某(男)因给刘某治病欠下许多债务,刘某去世两年后,黄某和王某结婚,婚后王某给黄某43000元偿还黄某所欠债务,两年后黄某和王某离婚,黄某因无钱还王某,自愿将房屋抵偿给王某,(并且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此房房价低于43000元黄某并且亲自写了离婚协议及王某给钱的字据)黄某和王某离婚三年多后,黄某的子女将黄某王某列为被告,告二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其理由是刘某去世时他们二人未成年,刘某的遗产(房屋)未进行分割,故而提出将房屋的一半作为刘某的遗产,进行法定分割.请问您,黄某王某在办理房屋过户的事情上,是否侵害了二原告的继承权?现在王某该怎么办才能维护她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刘某死亡时,43000元是刘黄的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也同样发生继承:由于子女有相对的被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的事实,则二子女各占债务的1/6,黄某占4/6,这时,他们的债务是这个三口之家的家庭共同债务。 3、 黄王结婚组成四口之家的新家庭后,王某对新家庭也有义务,包括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由于这种关系和原因,王某对丈夫和继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债务作出自愿偿还,且没有对夫妻和家庭财产作出约定,同时对刘某未分割的房屋遗产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表示或作出约定,这样,王某的行为就应当是属于赠与,而不存在以后在法律上应当清偿的问题。 4、 二年后,如果王某翻悔,黄某可以自愿返还或清偿(但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王某赠与自己相应份额的财产,但无权代子女返还王某赠与子女相应份额的财产。 5、遗产虽然没有分割,但继承自刘某死亡时开始;王某在二年前没有任何表示,在二年后的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也存在着时效问题,所以,关于子女这一部分的返还财产应当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故子女在他们离婚三年后,只要是属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应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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