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取消子女继承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从这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老年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前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能干涉。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规定处分遗产的方式之一,这项法律规定明确了公民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确定其遗产由谁继承,为老年人充分行使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老有所养的最终愿望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有效保证,有利于晚辈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
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虽然子女同属第一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不孝之子,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不准其继承遗产,取消其法定继承权。因为立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无需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二、子女继承权如何确定
子女继承权的确定,主要是针对继子女的。
1、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2、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3)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网友咨询:继承权有无时限性?
请问各位律师有关继承的几个問題,1. 如果父母身亡后,继承有否訴訟时间的限制? 2. 父母亲的遗产是否每个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都有份?每人均分一份呢? 3. 父亲先过世, 后母亲过世, 用父亲的死亡证查到在银行有現金存款, 但父亲沒有留下遗嘱, 也找不到存折, 这样是否可以从银行取回父亲的存款呢? 4.之后不久, 母亲也过世,在母亲的名义下也有銀行存款,但也沒有遗嘱,有存折,沒有密碼,这样情况下, 可否可以从銀行拿回现金呢? 如果可以拿回, 有沒有时间的限制?如果这些钱存在银行里两年后再去公证想拿回现金, 这样还可不可以拿回?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继承没有时间问题,但纠纷发生的两年没有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受理, 2\继承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及第三顺序继承人,有第一时,第二第三不参加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子女 爱人和父母,你现在的情况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也不再说明第二第三继承人组成. 3\继承是针对某一个人来说的,是你父亲生去世就得生对你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如果没有遗嘱,一般是按有继承权的人数人均来的. 4\你向银行要求提出你父母的现金存款是的权利的,但你得出示一些证明,如死亡证,所有有继承权人的身份证明,有些银行还可能要你们一起到场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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