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以说这个规定有点原则化,把孩子的抚养问题全部交给了审判法官,如何左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呢?这又涉及到另外一个举证问题了。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孩子抚养问题做出了具体司法实践意见。
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当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条件是否具备是法院考虑的首要因素,可一旦出现两者条件均衡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孩子的影响,也是会被作为确定最终抚养权的条件之一的。
另外,对年满10周岁的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父母双方在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这点上,父母们是有文章可做的。当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大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准许的。
还可能存在一种比较极端的抚养问题,就是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这个时候法院会根据各方情况组织调解,协商不成法院综合祖父母外祖父等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直接裁判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与孩子抚养权关联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孩子抚养费问题。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如果经济实力很雄厚,自然不会涉及费用问题。通常来说,男女双方都离婚了,对抚养费问题看的是很重的。每个地方法院都受理不少有关抚养费问题的案件,抚养费不支付、要求追加抚养费等等。对于抚养费多少问题,是这样界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现在大多子女都上大学,这个受教育费也是共同负担的。
网友咨询:如何争夺子女抚养权
李女士于2002年与丈夫刘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起争执,因此李女士决定与刘某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双方都想抚养孩子。李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十岁周岁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抚养还是由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同意。 2.应考虑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孩子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感情因素等。3.应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4.在父母双方条件都一致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较强的一方承担抚养。
首先,李女士的儿子已满十周岁,因此不管李女士还是其夫刘某抚养,都需要挣得孩子的同意。其次,据李女士所说,刘某脾气暴躁,经常酗酒赌博,对孩子从来不管不问,因此在这一点上对李女士取得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只要李女士针对法院判抚养权的考虑因素来取证,有很大的可能取得子女抚养权。
小编结语:要想争夺孩子抚养权,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寻找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结合点,男女双方都可能存在优势和不足,要学会如何证明己方更具备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和条件。更多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