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孕合同合法吗?
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根据零散的法律规定及法律的一般原则也可以做出基本判断。
1、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规定,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2、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合法的生育应以结婚登记并办理准生证为条件。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通过代孕合同转移给求孕方,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
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二、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代孕子女是否属于非婚生子女?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是否等同?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基本案情】:代孕生子抚养权归谁?
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玲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最终,法官将非婚生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同样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一直“咬定”自己与晓玲之间存在代孕协议,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代孕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小编结语:综上,代孕子女关系不能通过代孕协议约定的方式决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代孕子女尽管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决定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也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参照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角度依法判决。更多代孕子女抚养权归谁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