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作为继承人的配偶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所谓有效的婚姻关系包括:
1、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夫妻;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具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经法定诉讼程序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
3、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具有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婚姻的事由,婚姻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的婚姻;
4、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使未补办结婚登记,也应认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法律效力;
5、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
二、重婚的配偶还有继承权吗
《继承法》中没有明确将重婚行为确定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但依据《继承法》的整体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重婚行为应当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一。其理由如下:
1、将重婚行为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意图和道德背景。继承法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它必须以社会普遍认知的家庭伦理道德为其立法的背景标准和普通原则。因此,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以普遍的伦理道德为原则来处理继承案件的先例。
2、重婚行为破坏了配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
法定继承权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这里的亲属包括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血缘、婚姻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正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和基础。毫无疑问,重婚行为违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实质内容,是对婚姻关系基础最严重的破坏。
因此,当夫妻一方存在这一行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理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网友咨询:继子有权继承继母的房产吗
我父亲当年在我母亲去世后另娶。继母本身有成年子女两人,我们这边是成年姐妹三人。现在我父亲病逝,未留遗嘱。父亲留有存款,抚恤金和一套房产。继母自己名下还有两栋房产(是和我父亲结婚之后的)。我想知道我们姐妹三人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是那些东西,比例是多少?我继母的两套房产我们姐妹是不是也有一半的继承权 (房产是我的继母从她的母亲处婚后继承的)?谢谢解答。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后继承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可以继承属于你父亲的部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条件?重婚的配偶还有继承权吗?”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重婚行为违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实质内容,是对婚姻关系基础最严重的破坏。因此,当夫妻一方存在这一行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理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关于继承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